一、基本案情
刘某财于年3月30日因“发现肿瘤指标升高1周”前往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肿瘤指标升高查因;2.脂肪肝;3.双肾多发结石。左肾盂积液;左输尿管上段结石;4.鳞屑病。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经告知并经刘某财同意,后于年4月13日行左侧微创经皮肾碎石取石术。
术后患者出现反复血压低,复查血色素持续性下降,予卧床休息、抗感染、止血、输血浆等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年4月23日,患者出现左腰腹痛伴血尿,请介入科会诊后,行左肾动脉造影、栓塞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输血、输血浆、冷沉淀等支持治疗后患者病情逐渐好转。
年5月5日,患者再次出现左侧腰腹痛,尿管引流血液不红,继续予抗感染、输血等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年5月10日,患者再次出现左腰腹痛。年5月12日,患者出现气促、伴下腹胀痛不适,行彩超提示腹水较前增多,经告知并经刘某财同意,行腹腔穿刺引流术,术后引出暗红色血性液体,患者腹胀、气促等状况好转。
年5月22日晚,患者再次出现左腰腹痛,伴排肉眼血尿,色淡红,建议再次行介入治疗,经与患者及其家属反复沟通病情后,要求转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输尿管上段结石并肾重度积液;2.双肾多发结石;3.左侧腹膜后血肿;4.失血性贫血;5.双肾小囊肿;6.低蛋白血症;
7.双肺感染并胸腔积液;8.腹腔积液;9.十二指肠球部溃疡(A1);10.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11.双侧筛窦、蝶窦及上颌窦炎;12.高尿酸血症;13.银屑病;14.药物性××?15.脾大待查;16.高血压病?年5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转院继续进一步治疗。刘某财共住院54日。
刘某财因术后出血于年5月23日转院至x医院。入院诊断(西医诊断)为:1.经皮肾镜术后出血;2.输尿管支架管留存;3.泌尿系感染;4.银屑病;5.高血压病;6.胃溃疡。后于年5月26日行左肾左输尿管切除术+左输尿管支架管取出术+左肾周血肿切除术+粘连松懈术。
二、患方观点
由于x医院操作不当致使刘某财出现肾周出血、腹膜后出血、腹水等情况。在此期间,刘某财经x医院多次治疗均不能康复,病情不断恶化。直至5月14日,x医院向刘某财家属送达病危通知。
5月23日凌晨,由于病情进一步恶化,x医院无奈将刘某财凌晨转诊至x医院治疗。x医院于5月26日对刘某财行左肾左输尿管切除术。
三、被告x医院答辩称
鉴定报告认定我方承担15%的责任,但是我方认为还应当减轻责任承担比例,只承担10%的责任。年4月10日,刘某财在x医院微创经皮肾碎石取石的手术同意书的第一大点的第六小点已经告知了手术、术中、术后出血及保守治疗无效,需介入治疗或开放手术,必要时肾切除。
所以,我方认为鉴定意见书第二十二页第三小点陈述,医方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论述是不成立的,所以应当减轻相关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刘某财,男,年2月3日出生,左肾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x医院对刘某财的诊疗过错系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5%。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术前准备不足。一是患者本次经皮肾镜取石术是择期手术,患者术前两次凝血五项提示异常。医方虽然考虑是肝功能引起的凝血功能异常,应对症治疗后,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行手术治疗。
二是患者术前左输尿管上段结石并梗阻,左肾重度积水,分泌功能不良,医方在术前除了对病肾结石的检查外,还应对病肾的肾功能进行评估,最后决定采取最佳的诊疗方案。
2.医方违反临床诊疗规范。一是术后出血医方未引起注意,术后出血是PCNL最常见的并发症,患者术后超过24小时,反复出现HBC继续下降,CT多次提示左肾及肾周出血,并未引起医方注意。医方应立即积极寻找出血原因,尽早行经肾动脉造影或SDA检查寻找出血点。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二是医方行腹主动脉造影、左肾动脉造影+栓塞术,手术记录无相关的出血点记载。除了患者肾自身因素外,术者未能找到出血点,是造成止血失败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3.医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由于患者肾病的严重程度未引起医方重视,未评估肾功能,未告知患者术后可能发生术后出血,甚至肾切除。从患者最后的情况分析,医方应给患者提出合适的诊疗方案,让患者从自身因素,经济条件及术后并发症等去选择。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向原告刘某财支付.29元。